第七章 “少数服从多数”的危险——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少数服从多数”的危险——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每个人在从小学、中学直到大学这十几年的教育当中,恐怕都经历过选班干部的经历。投票、唱票,最后得票最多者当选。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的体现。往大了说,美国的总统选举也是如此。长期以来,一个集体如果遇到一时无法决定的事情,便实行民主集中,投票决定。这种决策方式尊重了大家的意见,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在大多数人的脑海中几乎形成了思维定式,已经成了一个真理。
然而,在企业管理中,有时却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会发现“投票决定”并不适用。比如,五个年轻人合伙投资开了一家鲜花礼品店,各自的投资金额也大体相当。那么,他们对礼品店是如何管理的呢?由于他们当中没有“大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决定话语权是不可能的。那么,在作出某项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来表决,可不可以呢?表面看来,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因为不会出现支持方和反对方人数相等的局面,最多也就是三比二。然而,这几个股东的实际做法却并非如此,恰恰相反,他们采取的是:“所有决策,只要有一人反对,便不能通过”。原来,在这时实行的是“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我们应该承认,他们的做法是一种智慧的体现。
为什么在企业管理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有时会被搁置呢?仍以上边的鲜花店为例。作为企业,管理者的决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如果此时采用投票办法,少数服从多数,将很可能使企业陷入巨大的风险。企业运作,关键是每一个环节都能顺利完成,这样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试想,假设在其中至少有一个投资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执行决策,这个反对者就成了鲜花店最危险的环节。不难想象,一个认为决策不可能成功的人,一个投反对票的人,在执行时的干劲、结果将会怎样。
“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的结果,并不能令所有人都满意(至少还有反对者存在),这一现象很早就为经济学家们所关注。197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人肯尼思阿罗将这一研究应用到社会更广阔的范围,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它的基本内容是: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有着不同的偏向,同时又要在多种方案之间作出选择,那么仅仅依靠民主制度,将不会得到让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以下这个事例就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我们都知道我国推行义务教育,它具有法律强制性,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在美国,政府也同样规定,本国公民必须完成高中的义务教育,否则即视为违法。然而,美国的一个少数民族——阿密绪人却成了这一法规的反对者。原来,阿密绪人的宗教规定:本族人一旦过了15周岁,就不能受教育,只能务农劳动。由此,发生了大批警察强制阿密绪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暴力冲突事件。阿密绪人上告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不受教育权”。
阿密绪人作为美国公民的“少数”,挑战的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判断,他们绝无胜诉可能,因为法律体现的是“绝大多数美国人的意志”。然而,在经历了长达十年的诉讼后,l972年美国大法官作出了一个著名的判决:保护阿密绪人的“不受教育权”。判决认为,所谓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不能压倒少数人的宗教自由,阿密绪人选择的教育方式并没有损害社会。没有任何理由能够认定今天的多数就是“正确”的,而有着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的阿密绪人就是“错误”的。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在最终选择了“多数服从少数”的方式,但却充分体现出这样一种精神:“尊重多数,同时保护少数,不要求少数绝对地服从多数。”这就鲜明地表现出一种“多数”与“少数”并重的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