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章 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的不同构成和由此引起的利润率的差别
的差别,也可以是一定量劳动力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变化的指数;但是这种差别也可能来源于一个生产部门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其他生产部门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的差别。因此,这两个观点都必须在这里加以考察。
最后,必须指出下面这个重要事实:
假定100镑是100个工人一周的工资。假定每周劳动时间=60小时。再假定剩余价值率=100%。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在60小时内,30小时为自己劳动,30小时白白地为资本家劳动。100镑工资,其实只体现着100个工人的30个劳动小时,或者总计3000个劳动小时;而他们劳动的其余3000小时,则体现为被资本家装入腰包的100镑剩余价值或利润。因此,虽然100镑工资不是表现100个工人一周的劳动物化而成的价值,但它仍然表明(因为工作日的长度和剩余价值率已定),这个资本在总计6000个劳动小时内推动了100个工人。100镑资本会表明这一点,第一,因为它表明了被雇用的工人的人数,1镑=1个工人(一周),所以100镑=100个工人;第二,因为在剩余价值率为100%时,每一个被雇用的工人所完成的劳动,都等于他的工资中所包含的劳动的两倍,所以,他的1镑工资,只表现半周劳动,却推动着整一周的劳动,同样,100镑虽然只包含50周的劳动,却推动着100周的劳动。因此,对于投在工资上面的可变资本,必须指出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一方面,它的价值,即工资额,代表着一定量物化劳动;另一方面,它的价值只是它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指数。它所推动的活劳动量,总是大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因此,也总是表现为一个大于可变资本的价值的价值;这个价值一方面取决于可变资本所推动的工人的人数,另一方面取决于工人所完成的剩余劳动量。
从对可变资本的这种考察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在生产部门A的一个投资中,总资本每700中只有100用在可变资本上,600用在不变资本上;而在生产部门B的一个投资中,600用在可变资本上,只有100用在不变资本上,那末,A的总资本700就只能推动100劳动力,按照以前的假定,也就是只能推动100劳动周或6000小时活劳动;而B的一个同样大的总资本却能推动600劳动周或36000小时活劳动。因此,A的资本只能占有50劳动周或3000小时剩余劳动;而B的一个同样大的资本却能占有300劳动周或18000小时剩余劳动。可变资本不仅是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的指数;在剩余价值率已定时,它同时还是超出这个限度所推动的超额劳动或剩余劳动的指数。在劳动剥削程度相等时,在前一个场合,利润率为100/700=1/7=142/7%;在后一个场合=600/700=858/7%,是前者六倍的利润率。但是在这个场合,利润本身实际上也是前者的六倍,对B来说是600,对A来说是100,因为用相等的资本,B所推动的活劳动为A所推动的活劳动的六倍,所以在劳动剥削程度相等时,生产了六倍的剩余价值,也就是生产了六倍的利润。
如果投在A中的资本不是700镑,而是7000镑,而投在B中的资本只是700镑,那末,当有机构成不变时,资本A就会把7000镑中的1000镑用作可变资本,也就是每周雇用1000个工人=60000小时活劳动,其中30000小时为剩余劳动。但是A的每700镑资本同B相比,仍旧和过去一样,只推动1/6的活劳动,因此,也只推动1/6的剩余劳动,因而也只生产1/6的利润。如果考察利润率,那末A的利润率是1000/7000=100/700=142/7%;B的利润率是600/700=855/7%。即使资本额相等,利润